(2017)苏11民终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迪华与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颜荣青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程迪华,颜荣青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屠振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迪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荣青。上诉人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迪华、颜荣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宝华审 判 员 丁奕帆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宏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