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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船山执120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冉红升申请执行赵祥兵、杜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红升,赵祥兵,杜彬,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120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冉红升,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赵祥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被执行人:杜彬,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第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冉红升申请执行赵祥兵、杜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