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908号原告田某1,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生,住尉氏县。被告田某2,女,汉族,1990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尉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3。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经常吵架,故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已离家一年之久,原告对此深感无奈。故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田某3(××××年××月××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田某3于××××年××月××日生。3、尉氏县庄头镇老鸦田村委会证明两份、田文振证明两份、田周喜证明一份、翟保申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于2015年5月从娘家外出,至今未归。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田某3。婚后二人经常吵架,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5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被告田某2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长期分居,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维系之基础和必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婚生女田某3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田某2至今仍无法联系,本院不宜进行处理,待被告回来后,可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2的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田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田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二民人民陪审员 张文涛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