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芳英与林佩芳、施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英,林佩芳,施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0591号原告:周芳英,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林佩芳,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施拥华,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周芳英与被告林佩芳、施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芳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芳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准予免收。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