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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丁海莉、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海莉,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705民督2号申请人:丁海莉,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秦明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丁海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丁海莉称,201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因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申请人出具借条。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5万元。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借条,被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丁海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5万元。申请费1067元,由被申请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