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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于忠华驾驶的翼AL1Q03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100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于忠华驾驶的翼AL1Q03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100元,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许志勇。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于忠华,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家住江苏省海安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于忠华驾驶的翼AL1Q03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100元,滞纳金100元,共计200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13日,被申请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款。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罚款,交警支队的申请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就被申请执行人于忠华驾驶的翼AL1Q03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