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郜应旺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郜应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05号罪犯郜应旺,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郜应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宣判后,2013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郜应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郜应旺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间,以帮忙办理病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由,在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前,骗取受害人现金84000元。罪犯郜应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2015年8月6日记过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郜应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郜应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郜应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