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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佛煌、新会区会城德缘居古典家具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佛煌,新会区会城德缘居古典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74号申请人:李佛煌,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委托代理人:陈艳芬、梁务贞,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德缘居古典家具厂,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河北葵仔园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W22AE8A。经营者:蔡德光。申请人李佛煌于2017年6月20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此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7年6月20日,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保单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佛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佛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倩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