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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钟诗友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923号被执行人钟诗友。上述被执行人钟诗友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知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钟诗友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以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