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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与崔广生、崔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崔广生,崔广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陵阳镇被陵阳村。负责人:张松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原贵山,该社职工。被告:崔广生,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崔广军,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诉被告崔广生、崔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