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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贺祥与朱克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祥,朱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张贺祥,曾用名张贺强,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朱克虎,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张贺祥与朱克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6)皖0405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克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克虎住房公积金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