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民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祝才龙、徐俊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才龙,徐俊见,戴君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三民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祝才龙,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徐俊见,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戴君闹,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祝才龙与被执行人徐俊见、戴君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三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全部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才龙以该案已履行完毕,(2009)台三民执字第900号系重复申请的执行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准许祝才龙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永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