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田伟、张愿民间借贷纠纷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田伟,张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伟,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愿,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66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田伟、张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小军偿还借款本金49.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田伟、张愿在锦界镇枣稍沟村分红款,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