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0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辩护人李国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李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沪C1XX**小型轿车沿本区南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大公路南约50米处时,撞击由东向西走下公交站台的欧某某,致使欧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同日,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0mg/ml,属醉酒;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已对欧某某作出损害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欧某某的证言笔录、谅解书,酒精含量测试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前科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预缴罚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楚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一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