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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2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罗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5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黎祖浓,女,1953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305060522,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郭家塔1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中,男,1950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与黎祖浓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罗新国,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黎祖浓与被告罗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湘0802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书,将朱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43×××30)10万元定期存款予以冻结,有限为1年。申请人黎祖浓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祖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朱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43×××30)的10万元定期存款。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黎祖浓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祥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 琳代理书记员  赵沛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