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博民经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茵柳社会福利耐火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茵柳社会福利耐火材料厂,张敬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博民经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耕耘,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茵柳社会福利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茵柳村。法定代表人:王明福,厂长。被执行人:张敬莹,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茵柳社会福利耐火材料厂、张敬莹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8)博法经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9)博经执字第388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