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丽华申请执行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华,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华,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栋*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70********。被执行人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朱丽华申请执行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两次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丽华执行款11,950.00元,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