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李经胜、吴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经胜,吴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李经胜,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吴岑,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李经胜与被执行人吴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昭 平审 判 员 水 从 忠代理审判员 郭 振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