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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戴俊与滨湖区沈记手工酿酒坊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滨湖区沈记手工酿酒坊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374号原告戴俊,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滨湖区沈记手工酿酒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经营者沈海燕,女,汉族,1978年12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俊诉被告滨湖区沈记手工酿酒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俊申请撤回对被告滨湖区沈记手工酿酒坊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俊撤回对被告滨湖区沈记手工酿酒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戴俊负担。审判员  郭庆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