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伟平与刘翠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平,李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罗伟平,男,1971年2月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永宁县。被执行人:李翠兰,女,1964年5月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罗伟平与李翠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