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伟平与刘翠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平,李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罗伟平,男,1971年2月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永宁县。被执行人:李翠兰,女,1964年5月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罗伟平与李翠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