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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与代春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代春华,范一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035号原告: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易强。被告:代春华,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范一妮,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城南分理处与被告代春华、范一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代春华、范一妮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赖守贵审 判 员  颜昌玲人民陪审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荫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