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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东伟经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伟经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曾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77号原告广东伟经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羊大路38A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委托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闽,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宁娜,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丽玲,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宇飞。委托��理人谢冬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经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曾宇飞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经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经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伟经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杨铭泉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