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民初30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淄博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祥友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博山齐力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3026号之二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4692560J。法定代表人:商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秋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8437713K。法定代表人:林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秀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平,男,住博山区,系博山区山头街道北神头文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第三人:山东祥友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秋泉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9592-7。法定代表人:高长凤,总经理。第三人:淄博博山齐力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城西西冶街以西新坦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6870841XQ。法定代表人:曲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祥友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博山齐力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足额补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5.50元、诉讼保全费3770.00元,均由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军戈人民陪审员  聂树栋人民陪审员  郑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姜 波书 记 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