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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文曦、张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曦,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曦,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祝叶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本华,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孙文曦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张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文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以其系退休职工,生活困难,且身患多种疾病为理由,申请缓交上诉费。因其申请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的情形,且在递交申请之后,又于2017年6月2日明确表示不予交纳上诉费,即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上诉人孙文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文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