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路英、杨艳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路英,杨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王路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艳梅,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路英与杨艳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艳梅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