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郝志强。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革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锦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