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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1诉宋某、樊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1,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樊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66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1(系原告王某某之孙),男,201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王某某1之母),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同原告王民让。被告:宋某,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退休工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负责人: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某某、王某某1与被告宋某、樊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1负担。审 判 长 杨 香 利人民陪审员 张 余 军人民陪审员 杨 军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