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与董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厚德药业有限公司,董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3591号原告:江苏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临港工业区金海大道东侧纬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石凌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礼,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江苏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厚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厚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厚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