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535号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澳花园物业办。法定代表人:李彭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金辉,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