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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巴秋波与岳喜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秋波,岳喜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72号申请人:巴秋波,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岳喜兰,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巴秋波与被申请人岳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岳喜兰的房屋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岳喜兰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144.72平方米房屋,期限为3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珍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