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培超、青岛东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培超,青岛东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安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周培超。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奎胜。被执行人青岛安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保勤。申请执行人周培超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安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10121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培超要求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安兴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4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22号房产,该房产目前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101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