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汪建华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汪建华,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安荣
案由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1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森,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建华,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剑,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安荣,董事长。原审被告:蒋安荣,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训,男,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福,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建华、原审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蒋安荣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6)粤7102民初3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合作协议书》显示,与汪建华签订《施工协议书》的洛湛铁路信宜段M3标项目部是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融公司设立,并非中铁九局六公司,华融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汪建华提供的《关于研究外欠施工队伍欠款事宜的会议纪要》,既不能推翻上述《合作协议书》,亦不能证明中铁九局六公司同意作为债务人加入。故一审判决认定洛湛铁路信宜段M3标项目部是由中铁九局六公司、华融公司设立并由其承担责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6)粤7102民初34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重审。上诉人中铁九局六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4.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张 珣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丘夏雯书 记 员 李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