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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何运富、刘华英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运富,刘华英,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何运富,男,193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刘华英,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何斌,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运富与被执行人刘华英、何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审 判 员 刘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