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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流支行诉被告李玉莲、周富民、段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流支行,段民泉,周福民,李玉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69号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流支行负责人吕凯宏。委托代理人XX飞。被告段民泉。委托代理人。被告周福民。被告李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流支行与被告段民泉、被告周福民、被告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流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流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20元,原告自行承担320元。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