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海录与王晓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录,王晓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1834号原告:王海录,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王晓禹,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耿利彬,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录与被告王晓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录、被告王晓禹委托代理人耿利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2日被告因兑原告的服装店欠40400元,约定于2017年4月20日付15400元,于2017年5月1日付25000元。现欠款已到期,但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拖不付。被告王晓禹承认承兑原告服装店欠40400元的事实。但提出现没钱给付,有承兑原告的300多件价值31400元的服装可以抵偿原告,剩余的在2个月之内给付现金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王晓禹欠原告王海录404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海录欠款4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王晓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