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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展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叶知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展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叶知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700号原告:安徽展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叶知鸷,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银,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展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知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安徽展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展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徽展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