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方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方法,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0月8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方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行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方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晚,被告人周方法在其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家中二楼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韦某、彭某、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周方法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方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尿检报告、抓获经过;证人韦某、彭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方法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图及���片、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方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方法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方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方法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方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方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