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帆与王晓花、王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帆,王晓花,王有红,长葛市恒源木业有限公司,河南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王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61号原告:王帆,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花,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有红,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长葛市恒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红。被告:河南阳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王书峰,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王书峰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帆诉被告王晓花、王有红、长葛市恒源木业有限公司、河南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王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帆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晓花、王有红、长葛市恒源木业有限公司、河南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王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0元,由原告王帆承担。审判员 赵伟锋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