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福云、秦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余福云,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聂鑫,行长。被执行人:余福云,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秦燕,女,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余福云、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福云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4万元后,并就剩余案款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同意暂不将余福云、秦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福云、秦燕未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