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23号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香,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