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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23号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香,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