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静与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993号原告:张静,女,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光亮,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丁明富,总经理。被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瑞园名城。法定代表人:刘加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