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秀梅与徐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梅,徐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085号原告:唐秀梅,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同志,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徐海涛,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11楼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梅撤回对被告徐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秀梅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