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凤辉与林云辉、曾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辉,林云辉,曾秀娟,陈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774号原告:陈凤辉,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云辉,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曾秀娟,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爱斌,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凤辉与被告林云辉、曾秀娟、陈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陈凤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凤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2.5元,由陈凤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憩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