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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陈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涛。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陈诺成。被执行人陈诺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陈冬云,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陈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陈冬云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偿付货款721,062元,截止至2016年4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1,926.32元,以及自2016年4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9,688.65元(以721,0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计算,暂算至2017年3月22日);陈诺成、陈冬云对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上述货款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由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陈冬云负担10,035元。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招商银行厦门分行海天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金榜支行的银行开户,本院现已冻结该账户,但账户内没有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被执行人不在本市辖区内经营,同时,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进行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陈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