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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任贤、蔡付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任贤,蔡付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彭任贤,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蔡付业,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任贤与被执行人蔡付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付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彭任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678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蔡付业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及房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蔡付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21执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