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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吕世强、郭清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世强,郭清楷,赵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11号申请人:吕世强,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郭清楷,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赵璐,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被申请人郭清楷之妻。申请人吕世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拥有的位于辉县市×××××的住房一套。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世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拥有的位于辉县市×××××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吕世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运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