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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文惠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00号罪犯周文惠,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文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8月6日入狱服刑。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周文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文惠于2008年5月23日上午,伙同他人从安徽省阜阳市购买海洛因111.9克、咖啡因1058.75克、甲基苯丙胺0.3克。罪犯周文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文惠减刑,已经过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文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