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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文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文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5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郭琦,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农,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李文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