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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志清与王春生、李如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清,王春生,李如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611号原告:雷志清,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王春生,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李如山,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北安市。原告雷志清与被告王春生、李如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雷志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志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计1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