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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348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郑伟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小洁书记员  龙小洁 搜索“”